中大新聞網訊(通訊員梁瑋)回顧有關影子銀行的監管歷程,政府對剛性兌付(即資管機構為購買資管產品的投資者兜底)的態度存在著從默許到禁止的重大變化。為何政府對待剛性兌付的態度在不同時期截然相反?影子銀行為何會形成剛性兌付的隱性規則?禁止剛性兌付后,影子銀行的風險會發生怎樣的變化,應當如何防范?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副教授張一林與博士生梁瑋、西南財經大學博士生郁蕓君合作的論文“中國影子銀行發展中剛性兌付的形成與治理機制”于2023年2月在經濟學中文頂級期刊《經濟研究》發表。
論文探究了在中國影子銀行的發展歷程中,剛性兌付的形成邏輯及適宜的治理機制。基于一個包含政府、不同投資期限的投資者和不同投資能力的資管機構,且同時考慮道德風險和逆向選擇的理論模型,論文揭示了在影子銀行的不同發展階段上,剛性兌付截然不同的作用,以及剛性兌付下投資風險和流動性風險的形成機制及其動態變化。
論文發現,決定剛性兌付作用的關鍵因素是剛性兌付的資金來源。正是因為在影子銀行的不同發展階段上資管機構可用于剛性兌付的自有資金的數量不同,所以影子銀行的風險特性才會動態變化,進而決定了政府對待剛性兌付態度的轉變。早期剛性兌付的資金主要來自資管機構的自有資金,剛性兌付把資管機構變成投資風險的實際承擔者,不僅倒逼資管機構審慎投資,也讓投資者對資管機構產生了信任,因此早期的剛性兌付既是一種自律機制,還是一種信任機制,讓中國影子銀行在基本保持穩定的情況下實現資產規模的快速膨脹。然而,資管機構自有資金的增速落后于資產規模的增速,以至于在一定時點后,資管機構不再能夠以自有資金而只能依靠“拆東墻補西墻”等方式維系剛性兌付,但這樣的做法不僅不可持續,反而會誘發風險、掩飾風險。
論文提出以下政策建議:第一,把破除剛性兌付作為一項“持久戰”,堅持“破立結合”的治理模式。第二,提升資管機構信息披露質量,避免由信息不對稱、與投資者溝通不到位等問題引發信任危機。第三,做好投資者保護,確保資管機構履行“賣者盡責”的義務,這是讓投資者形成“買者自負”預期的前提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