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新聞網訊(通訊員陳菊紅)自上世紀七十年代金融自由化理論產生至今,不斷有來自各界的聲音主張轉型國家應當根據金融自由化理論,一步到位去掉各種的金融抑制政策,快速建立起與發達國家一致的金融制度安排。但是,對于轉型國家而言,這是否是金融改革和金融發展的最優選擇?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張一林副教授與北京大學林毅夫教授、朱永華博士合作的論文《金融體系扭曲、經濟轉型與漸進式金融改革》于2021年11月在經濟學中文頂級期刊《經濟研究》發表。
大量轉型國家實施“休克療法”的失敗教訓表明,激進地消除扭曲并照搬發達國家的經濟金融制度的做法,并不適合發展中國家。以智利為代表的拉丁美洲國家于上世紀七八十年代按照金融自由化理論的政策方針,開展了以自由化、市場化、私有化為導向,以英美等發達國家為模板的金融改革,但改革的結果令人大失所望。反觀中國,改革開放以后也開啟了以市場化為導向的金融改革,但不是簡單照搬歐美經驗,也并非是全盤私有化和自由化,而是以一種漸進溫和的方式逐步推進。改革至今,中國未發生系統性的金融危機,金融體系基本保持平穩,經濟長期穩定增長,金融體系的競爭力和效率不斷提升。
顯然,用金融自由化理論,既無法解釋拉丁美洲國家金融改革的失敗,也無法解釋中國漸進式金融改革所帶來的穩定和經濟績效的不斷提升。鑒于此,本研究基于信息不對稱環境下銀行和以追求經濟增長與社會穩定為雙目標的政府的博弈模型,討論金融抑制的產生根源,以及轉型國家成功推行金融改革的必要條件和適宜方式。
文章的主要研究結論、政策含義和可能的學術貢獻包括:
(1)轉型國家金融體系中各種看似不合理的扭曲性制度安排,本質上是限制條件下的“次優”選擇。許多轉型國家在歷史上的特定時期出于特定目的推行了違反比較優勢的趕超戰略或進口替代戰略,以致在轉型初期,經濟中有大量前期戰略遺留下來的,為國防安全、國計民生和社會穩定所需,但是因違反比較優勢而不具有自生能力的企業。政府需要不斷給予這些“重要而不能倒但不補貼就要倒”的企業保護補貼,以防其破產倒閉引發社會動蕩或危及國防安全和國計民生。
(2)轉型國家要成功推行金融改革而不引發動蕩,應當以改善企業自生能力為基礎前提,而改善企業的自生能力,應當通過發展符合比較優勢的產業,以此加快本國的資本積累和比較優勢的轉變,讓過去不具有自生能力的企業變得具有自生能力,根據企業自生能力的狀況制定階段性的改革目標和改革方式。
(3)九十年代我國銀行業的技術性破產有著深層次的原因。一方面,改革初期大量國有企業不具有自生能力,經營績效不佳,其貸款本身就有很高的概率成為壞賬。另一方面,當銀行肩負起為缺乏自生能力的國有企業提供貸款的責任時,銀行也就分擔了國有企業的政策性負擔。
論文發表期刊鏈接:http://www.erj.cn/cn/mlInfo.aspx?m=20210312151123483443&n=20211225111838233544&tip=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