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新聞網訊(通訊員柳建華)并購是優化資源配置的重要手段,在我國當前加快資本市場建設的背景下具有重要戰略意義。然而,并購過程中雙方企業存在著較嚴重的信息不對稱,使估值難度加大,損害了投資者利益。證監會于2008年發布《上市公司重大資產重組管理辦法》,要求符合一定條件的重大資產重組并購必須強制簽訂業績補償承諾。國內外研究表明,業績補償承諾具有信號傳遞和激勵標的企業的積極作用。但在實際應用過程中,上市公司往往利用并購中標的企業的高業績承諾來向市場傳達信號,達到提振公司股價、推高公司市值的目的,從而形成“高承諾、高溢價、高股價”的利益鏈條。同時,業績補償承諾“精準達標”、“變相達標”的現象又頻頻發生。因此,并購雙方可能存有為了私利通過合謀進行盈余管理的動機,而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并不完善可能進一步助推了這個過程中產生的盈余管理行為。
中山大學嶺南學院柳建華副教授、陸軍教授與中山大學管理學院博士后徐婷婷合作的論文《并購業績補償承諾會誘導盈余管理嗎》于2021年10月在中文1A期刊《管理科學學報》發表。論文手工匹配了2012年至2017年的業績補償承諾使用事件和并購事件,收集了承諾業績等數據,實證檢驗現行資本市場并購中上市公司簽訂業績補償承諾是否會誘發盈余管理?進一步地,盈余管理行為是否會受到承諾業績完成情況的影響?在不同并購類型下的表現是否有所不同?主要研究結論包括:簽訂了業績補償承諾的公司更傾向于提高并購后的盈余管理水平;公司盈余管理行為與承諾業績的完成情況有關:當業績承諾第一年未完成時,上市公司在下一年有繼續進行向上盈余管理的動機;當業績承諾在前兩年或前三年均未完成時,公司不再提高下一年的盈余管理水平。此外,業績承諾第1年或業績承諾第2年發生“精準達標”的公司仍然會在下一年提高盈余管理水平;借殼上市的公司、并購后1年內進行了股權質押的上市公司和發生關聯并購的上市公司在使用業績補償承諾后更傾向于提高盈余管理。當業績承諾到期后,上市公司發生“業績變臉”的風險大大增加。
該文的學術貢獻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通過研究當前資本市場并購活動中業績補償承諾與上市公司盈余管理的關系,不僅豐富了股權分置改革之后上市公司進行盈余管理的新動因,也為并購企業與標的企業利用業績補償承諾進行合謀提供了新的證據。
第二,較為系統地考察了業績承諾期內每一年的完成情況對上市公司是否繼續進行盈余管理的影響,并首次分析了“精準達標”現象可能隱藏的盈余管理行為。上市公司的盈余管理行為并不是一成不變的,而是會根據業績承諾的實際情況進行動態調整,這在已有文獻中較少涉及。此外,還針對借殼上市、股權質押行為和關聯并購等情形對公司簽訂業績補償承諾后的盈余管理行為進行了考察,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盈余管理行為提供了豐富的視角。
第三,本文通過考察上市公司承諾期內盈余管理的不同表現及承諾期后“業績變臉”等現象,有助于政策制定者和監管部門制定更有針對性的措施,能夠為實現我國資本市場資源優化配置提供政策建議。
該文的研究結論具有很強的政策意義。當前我國大力推行資本市場改革,強調要加快推進并購重組進程,提升并購重組效率。證監會推行業績補償承諾的初衷是為了促進并購合理估值,保護投資者利益。然而,由此誘發的盈余管理行為不僅損害了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還阻礙了并購重組高效合理發展。為此,在我國當前大力推行通過并購重組提高資本市場配置效率的改革環境下,監管層應該更加重視上市公司簽訂業績補償承諾可能誘發的機會主義行為,加強對上市公司進行盈余管理時點的識別;投資者應該理性看待并購企業簽訂業績補償承諾的行為,對于并購溢價和業績承諾過高的上市公司要謹慎投資;相關承諾協議的設計者應根據實際情況改進業績補償承諾的設置內容,降低發生盈余管理行為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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