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視是管黨治黨的重要方式,是推進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內容、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的戰略性制度安排。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巡視工作和巡視制度建設,先后于2015年、2017年對《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做出重大修訂、修改,推動巡視工作在堅持中深化、在深化中堅持。黨的二十大以來,隨著管黨治黨的不斷深化和巡視實踐發展,2024年黨中央再度修訂《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賦予巡視制度新的活力。“改版升級”后的新《條例》,與2015年版、2017年版《條例》既一脈相承又與時俱進,彰顯出新時代新征程黨內巡視制度在理論和實踐上的創新發展邏輯。
“指導”變“領導”
巡視的本質是政治巡視,在鞏固黨的領導、塑造黨中央權威上起到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在很長一段時期中,黨內巡視存在重業務巡視而輕政治巡視傾向,中央與各省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之間僅是業務上的指導關系。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要切實加強對巡視工作的領導。鑒于此,2015年版《條例》對巡視工作領導體制做出較大調整,明確“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應當加強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巡視工作的領導”,并將“堅持中央統一領導”作為巡視工作的首要原則,這就明確將中央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對省區市巡視工作原“指導”關系變化為“領導”關系,突出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有利于實現上下聯動,全國一盤棋。黨的十八大以來的中央巡視情況表明,黨內存在的一些問題主要還是政治上的問題。為此,2017年版《條例》首次確立政治巡視定位,要求深化政治巡視,牢固樹立“四個意識”,聚焦黨的領導弱化等問題開展巡視。2024年版《條例》進一步突出政治性,更加鮮明確定巡視工作的政治方向、政治任務、政治屬性。例如,2024年版《條例》總則第2條開宗明義指出:“巡視工作是上級黨組織對下級黨組織履行黨的領導職能責任的政治監督,根本任務是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黨中央的核心、全黨的核心地位,堅決維護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這里明確將“兩個維護”作為巡視的根本政治任務;第4條把“堅持黨中央集中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列為巡視工作應當遵循的首要原則。在巡視內容上,2024年版《條例》更加突出政治站位,明確新時代巡視工作緊緊聚焦黨的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展開,通過巡視解決一個地方、單位和有關職能部門對貫徹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存在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例如,2024年版《條例》第18條明確將“落實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特別是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的情況”作為巡視的第一項檢查內容;第19條將“對黨忠誠”作為重點檢查內容。由此可見,作為政治監督的制度化成果,巡視條例始終堅守政治巡視定位,始終保持巡視工作政治方向,成為督促全黨堅持黨集中統一領導的有力舉措。
以人民為中心開展巡視
以人民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去思考問題、謀劃工作和抓好落實。從功能角度看,巡視是深入群眾、依靠群眾,及時發現、揭露和解決矛盾和問題的一個有力機制,其要義在于聽民聲、察民情、體民意、解民憂,以發現問題為核心,以解決問題為標準,以群眾滿意為目標。因此,巡視工作要體現黨的群眾路線,密切聯系群眾,讓群眾把意見反映出來。習近平總書記指出:“一五一十把問題抖摟出來,根本不要搞任何遮掩,責成其認真整改。這樣巡視才能有權威、有威力,才能有這么多舉報信息。如果我們對群眾舉報沒有回應,沒有按從嚴治黨的要求去做,群眾的期待就會挫傷。”反過來,只有心系群眾、深入群眾、了解群眾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堅持人民群眾痛恨什么、反對什么,就重點巡視什么、糾正什么,增強群眾的獲得感,巡視工作才能取得實效。巡視工作中監督發現問題的過程,正是以實際行動踐行群眾路線、激發群眾監督熱情、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理念的過程。為此,2015年版、2017年版《條例》均將“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寫入總則,并從有利于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出發,將黨的十八大以來一些行之有效的創新做法充實進來,如增加“抽查核實領導干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的情況”“向有關知情人詢問情況”“開展專項檢查”等內容。2024年版《條例》堅持巡視巡察上下聯動、同向發力,新增巡察工作專章,首次把村(社區)黨組織納入市縣巡察范圍,并明確巡察監督內容,規定巡察工作“聚焦黨中央決策部署在基層落實情況、群眾身邊不正之風和腐敗問題、基層黨組織和黨員隊伍建設、巡察整改和成果運用等加強監督檢查”。巡視巡察上下聯動,聯的就是黨心民心,從價值取向來講就是堅持以人民為中心開展巡視,確保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落到實處,確保黨的各項好政策真正轉化為群眾的獲得感和幸福指數。
有章可循 規范準確
黨的歷史經驗充分表明:治國必先治黨,治黨務必從嚴,從嚴必依法度。巡視作為管黨治黨的重要方式,是黨章賦予的重要職責,巡視工作不是拿著尚方寶劍,而是黨章授權、黨中央和黨委授權,不可以肆意妄為,必須有法可依、有規可循。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對《條例》的歷次修訂、修改始終遵循黨章,嚴格依據黨章規定,保持與黨內有關法規精神一致,做到有章可循、規范準確。2015年版《條例》首次從黨內法規的角度將“依法依規”作為巡視工作的重要原則,強調嚴格依紀依法開展巡視。例如,2015年版《條例》新增“工作方式和權限”一章,第18條就巡視組的權限作出規定:“巡視組依靠被巡視黨組織開展工作,不干預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正常工作,不履行執紀審查的職責”,“巡視組應當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對巡視工作中的重要情況和重大問題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并將“工作中超越權限,造成不良后果”列為對巡視工作人員責任追究的情形,體現出授權與限權的雙重性。2017年版《條例》對巡視的程序化、規范化原則進行了重申。2024年版《條例》更加突出巡視工作程序、方式和權限的規范化、法治化建設。例如,在巡視工作程序方面,第25條規定:“巡視期間,對反映集中的黨員、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問題線索,巡視組可以按程序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關及時處置”,進一步強化了對反映領導干部問題線索的處置規定。在巡視方式上,第30條規定:“對巡視發現的普遍性、傾向性問題和體制機制等方面的重大問題,可以采取制發巡視建議書或者其他適當方式,向有關職能部門提出加強監管、健全制度、深化改革等意見建議”,進一步規范了巡視移交、通報的內容和方式。此外,2024年版《條例》還進一步強化了精準報告問題,第25條分別將巡視報告問題底稿制度、巡視組與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溝通制度寫入其中。可以說,作為黨內法規重要組成部分,《條例》充分遵循并彰顯了依規治黨的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使巡視工作更加精準科學、更加規范有效。推進黨的自我革命實踐勇于自我革命,是中國共產黨最鮮明的品格和最大的優勢。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全黨要以自我革命的政治勇氣,敢于刀刃向內,敢于刮骨療毒,著力解決黨自身存在的突出問題,不斷增強自我凈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作為黨內監督的戰略性制度安排,巡視工作實質是推進黨的自我革命的實踐,旨在從精準深入發現問題、多方強化巡視整改、有效運用巡視成果、貫通融合各類監督等維度,有力有效縱深推進苗頭性、傾向性、普遍性、深層次問題整改落實落地。正是從這一意義上說,巡視是深入發現問題并推動解決問題的利器,是深入推進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實踐力量。因此,黨中央在修訂2015年版、2017年版《條例》時,都以深入發現問題、推動解決問題為著力點,積極拓寬巡視發現問題途徑,明確要求巡視情況“雙反饋”、整改“雙報告”。2024年版《條例》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黨的自我革命的重要思想,更加突出增強推進黨的自我革命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行動自覺。在原則遵循上,2024年版《條例》在巡視工作應當遵循的原則中,新增“堅持問題導向、發揚斗爭精神”這一項原則。在監督對象上,2024年版《條例》聚焦“關鍵少數”,著重強化對“一把手”的監督,并專列一條規定:“巡視工作應當加強對被巡視黨組織主要負責人的監督,重點檢查其對黨忠誠、履行全面從嚴治黨第一責任人責任、依規依法履職用權、擔當作為、廉潔自律等情況。”在責任體系上,2024年版《條例》單列一章對巡視整改和成果運用作出規定,明確被巡視黨組織的整改主體責任、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部門的整改監督責任、有關職能部門的成果運用責任、巡視機構的統籌督促責任。在制度構建上,2024年版《條例》第7條明確統籌構建巡視巡察上下聯動工作格局、推動巡視監督與其他監督貫通協調,有利于實現巡視巡察的連接互動和巡視監督合力的貫通融合。在鍛造隊伍上,2024年版《條例》新增一章對隊伍建設作出規定,突出高標準、嚴要求,并對巡視機構和巡視干部自覺接受監督、建立健全內控機制等作出規定。由此觀之,《條例》充分體現了新時代推進黨的自我革命的內在要求,成為完善黨的自我革命制度規范體系的重要舉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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